工伤职工严重违纪被解除合同 应享受就业补助
作者:linqujobcom 日期:2015-10-16 浏览

 单位以工伤职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其劳动合同,并认为其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2010年1月起,滕某到文登市某工程公司工作。同年11月22日,滕某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10级。2013年5月30日,工程公司以滕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其劳动合同,但未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滕某索要未果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工程公司向滕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864元。工程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工程公司称,因滕某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而导致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情形。

  法院认为,工程公司虽然以滕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滕某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受伤并构成工伤,其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权利不应被剥夺,劳动合同解除后,工程公司应当依法向滕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工程公司支付滕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864元。工程公司仍不服,向威海市中院提起上诉。

  中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程公司提出与滕某解除劳动合同,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支付滕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近日,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