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姚红为贪图小便宜,让单位帮助开具虚假误工证明,通过诉讼骗取误工损失1.2万余元。在江苏省靖江市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法院日前再审予以纠正,并对姚红及其单位分别处以1.5万元、5万元的罚款。
2011年9月10日,姚红乘坐江苏靖江宏宇公司的中型客车,车辆在行驶途中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姚红及多名乘客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宏宇公司司机和小轿车司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2年3月14日,姚红向靖江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宏宇公司赔偿她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审理期间,姚红提供了一份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证明其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家休息期间停发了当年9月至11月工资。法院凭借这一证明,判决宏宇公司赔偿姚红各项损失1.7万余元,其中误工费1.2万余元。
宏宇公司在履行判决后,又向法院起诉小轿车司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偿已向姚红赔付的损失。保险公司提出姚红在发生事故后单位正常发放工资奖金的抗辩理由。法院经调查,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
2013年8月,宏宇公司向靖江市检察院申诉,要求撤销判决,追回已赔付的误工损失。该院在调查核实后,确认该起事故并未造成姚红实际收入减少,同年10月17日向靖江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该案依法再审,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2014年3月14日,经法院再审,撤销了原审判决,驳回姚红要求赔偿其误工损失的诉讼请求。4月3日,法院宣布对姚红及其单位作出罚款。
检察官说法:
靖江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顾正介绍,修改后民诉法总则中新增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在分则中规定了对虚假诉讼等的处罚。2013年10月,江苏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当事人单方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并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都构成虚假诉讼。本案中,姚红在单位的帮助下伪造了误工证明,并通过诉讼方式骗取误工费,构成虚假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