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信用办关于做好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和《山东省发改委关于“信用中国(山东)”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信用〔2018〕987号)中关于信用修复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动信用主体主动修复失信行为,畅通信用修复渠道,营造我县良好的信用环境,现就做好信用修复工作通知如下: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谁认定失信行为,谁引导信用修复”的原则,在对市场主体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为联合惩戒对象或“黑名单”对象时,即时告知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相关事项,并根据信用修复流程的有关要求,把握信用修复原则和适用范围,引导督促各类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信用修复。
联系电话:3211183邮箱:lqshxy@163.com
附件:1.临朐县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流程(试行)
2.转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信用中国(山东)”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临朐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
上一条:
关于发布《临朐县卫健系统权责清单》的公告
下一条:
县民政局组织干部职工开展灾后环境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