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祥和同事王宁因为工作中的小事发生争执,继而大打出手。在打斗中,李祥的左眼被打失明。李祥认为自己是在上班时受的伤,于是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得了支持。不过对于这个结果,公司却不认同,打架受伤也能算工伤?公司一纸诉状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但法院驳回上诉。
玄武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地,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虽然李祥是被王宁打伤的,但事情是在工作中发生的。法院认为,王宁对李祥实施暴力伤害与李祥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认为人社局认定李祥为工伤并无不当,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让公司很是不满,他们认为,李祥根本不是所谓的“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相反,公司方认为,打架斗殴的行为不但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公司方的代理人则认为,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是保障无恶意劳动者因工作或在与工作相关活动中伤亡后能获得救济,而打架斗殴这类伤害,明显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意。”因此,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