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一员工被机器轧断拇指 两级法院判赔21万余元
作者:sunruihong 日期:2016-12-23 浏览

嘉陵区一公司未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在做清洁的过程中,不慎被转动的机器轧断左手拇指,出院后,该公司与其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了1.6万多元。但劳动仲裁部门认定,该受伤员工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总额达22万多元。昨(11)日,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终审维持了嘉陵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受伤员工最终获赔各项费用21万余元。

员工拇指被轧断 公司赔偿1.6万元了事

现年43岁的易福禄(男),系嘉陵区盈美公司员工,该公司没给易福禄参加并缴纳工伤保险。2013年7月24日下午,易福禄在盈美公司做清洁的过程中,左手拇指不慎被突然转动的机器齐根轧断,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他左手拇指离断伤。易福禄在医院住院治疗14天,于当年8月6日出院。受伤治疗期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均由盈美公司承担。

8月7日,在盈美公司的要求下,经易福禄同意,双方签订了一份《工伤调解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主要有:除了盈美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外,盈美公司在8月7日前向易福禄一次性支付1.6万元(含后续治疗医药费、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及工伤待遇等),易福禄以后不得再以本次事故向盈美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易福禄承诺对此次工伤事故自愿放弃工伤鉴定,并认可本协议工伤待遇可能与实际的工伤待遇不一致的情况;如易福禄违反该协议,则除需双倍返回盈美公司已支付的上述费用外,还需支付上述费用的双倍利息。当天,盈美公司向易福禄支付了工伤赔偿款1.6万元。

赔款不公大叔维权 劳动仲裁裁决赔偿22万

后来,易福禄觉得自己左手拇指完全缺失,公司赔偿款数额太少,经人指点,遂向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反映自己受到的不公平待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当年10月10日,经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易福禄于7月24日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2014年5月9日,经南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易福禄左手拇指完全离断伤, 现左手拇指完全缺失,评定为6级伤残。盈美公司不服,提出再次鉴定,后经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确定了易福禄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等级为6级。

2014年10月14日,易福禄向嘉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告盈美公司支付自己因工受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38475.24元。11月25日,嘉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由盈美公司支付易福禄工伤待遇共计220954.44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盈美公司不服裁决,于12月12日向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两级法院判赔21万 劳动者权利受到保护

庭审中,原告盈美公司认为,盈美公司与易福禄就工伤赔偿事宜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嘉陵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尊重盈美公司与易福禄签订的工伤调解协议书的约定,因此易福禄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于法无据,现嘉陵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由盈美公司支付易福禄220954.44元工伤待遇的仲裁裁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决盈美公司无需支付易福禄上述费用。

被告易福禄辩解,盈美公司与他签订的《工伤调解协议书》是在他出院之时签订的,他当时还没有完全预料到自己因工受伤致残的后果,是用工方为逃避责任而签订的,同时自己经济状况窘迫,被迫签订,不清楚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有失公平,因此不能作为认定工伤事故已经处理终结的依据。

嘉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盈美公司未依法为易福禄缴纳工伤保险,故易福禄因遭受工伤而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则应由盈美公司全额承担。盈美公司提出双方对工伤赔偿事宜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易福禄无权就工伤保险事故再次提出赔偿要求。对此法院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原《仲裁裁决书》已对《工伤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作出了不予支持的认定。工伤事故发生后,盈美公司向易福禄一次性支付各项费用1.6万元,但劳动仲裁裁决易福禄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总计为220954.44元, 二者相差13.8倍,易福禄应当获得的赔偿金额远高于盈美公司依据调解协议向其支付的费用,据此可以认定,该调解协议是显失公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盈美公司关于易福禄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该院通过计算,易福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费用重新确定为215133.52元,扣除盈美公司已向易福禄支付的1.6 万元,还应向其支付199133.12元。

2015年9月下旬,嘉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盈美公司向易福禄支付各项费用199133.12元,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8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公司和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