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答辩不到庭 职工照样获胜得赔偿
2013年3月,焦某到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服务顾问工作。公司没有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焦某要求公司补发劳动报酬未果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销售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与二倍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销售公司聘用焦某,应依法与焦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焦某可以以销售公司存在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为由,与销售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支付二倍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庭审中,焦某提交了部分证据,已完成其应负的初步举证责任。但销售公司在收到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等法律手续后,无正当理由不答辩不到庭,应视为销售公司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从而推定焦某的主张成立,销售公司应对无正当理由不答辩不到庭的行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仲裁委裁决销售公司向焦某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与二倍工资共计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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