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暑期来临,一批“准毕业生”走向工作岗位,“试用期”成了他们绕不开的环节。然而,试用期的一些“潜规则”,让他们很无奈。采访中记者发现,试用期结束走人、无故延长期限、不缴纳社保等都成为横亘在新人面前的“沼泽”。山东湛泸律师事务所崔玉成说,就业者遇到问题要维权,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投诉,也可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权。
案例:试用一月被无故辞退
孙某某6月底刚大学毕业,毕业前一个月他就应聘到某物流公司做起会计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协议,并约定试用期一个月。他非常珍惜这份工作,因具备专业知识,每天记账都非常细心,一个月下来,客户、同事对孙某某的印象都很好,孙某某也在一个月时间内得到充分锻炼,应对每天的工作十分轻松。
试用期很快结束,孙某某以为马上就要成为正式员工了,然而公司却告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用来了。”这让孙某某非常吃惊与伤心,在梳理整个工作过程后,他始终不知道自己为何“不合格”。
后来,有好心同事提醒他,不是他工作不够好,而是他的岗位被领导的亲戚给顶了。孙某某非常气愤,出现这种情况,他都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说法:辞退员工需举证证明
崔玉成律师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辞退员工,但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崔律师说,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物流公司如不能举证证明孙先生存在以上某种情形,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孙某某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案例:试用期无故延长半月
17岁高中毕业生小雯毕业后就不准备再继续上学了,她目前在某精品店打工,最初与对方协商,因为自己年龄小,决定试用期为半个月,这样小雯就可以在该精品店打工1个月,领取半个月实习期工资300元和半个月正式员工工资600元,共900元。
而工作一个月之后,该精品店只给她结算了300元实习期工资,并没有多支付半个月的正式员工工资600元。去找老板询问,没想到老板直接表示,经过他的考虑,小雯的实习期不能缩短为半个月,而应该为一个月。
小雯十分委屈:为什么老板可以随意延长实习期?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说法:约定试用期不能延长
崔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这种做法属于违法行为,因为“同一用人单位只能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便法定最高限没有达到,也不能延长,一旦延长,即为第二次约定试用期。
因此,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只能一次约定直接达到法定最高限,如果劳动者表现良好,可以缩短试用期,但绝不能延长试用期,即使劳动者同意延长,该延长行为也是无效的,属于违法行为。因此,精品店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小雯应当如期转正领取工资。
案例:试用期不给缴纳社保
大学生小李刚刚应聘到某广告公司从事排版设计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1800元,两个月转正之后,工资为2200元。
这样的工作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虽然不高,但是也不算低了,小李很愉快和努力地经过了一个月的工作。在7月5日领取工资的时候,小李发现,公司并未从他的工资中扣除部分保险费用。
“我去单位财务问了一下,单位财务说,我们这样的新人是不给缴纳社会保险的。”小李觉得自己工资本来就不高,如果公司还不给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那自己会非常吃亏。
小李找公司理论,没想到公司工作人员理直气壮地说:“你处于试用期,不是正式员工,公司没有义务为你缴纳保险。”小李本来觉得自己很有理,听到公司这样的回答,不禁产生了疑问,公司的说法难道是真的?
律师说法:试用期应缴纳社保
崔律师介绍说,有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因缺乏法律知识而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
事实上,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是独立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时期”。
所以,公司有义务从小李上班那天起为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