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舅子阿亮爱酒好赌,要买房没钱,就找姐夫阿杰去借,双方约定20年的还款期,并明确不按时还款得支付违约金。为预防小舅子将钱胡乱花掉,阿杰直接将24万元购房款交给了房产开发商。小舅子按月还款半年后,就不再还钱了,还说钱没有交到自己手上,借款不成立。 一晃五年过去了,2015年3月,阿杰忍无可忍,将小舅子告到了法院。
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施行,“新规定”取代了1991年的旧规定。以本案对照新规定,可以从中了解民间借贷规定的变化。
■事件:
约定借款期逾期不还起纠纷
2008年9月25日,阿亮为了购买石家庄市长安区某楼盘一套住房,向阿杰借款24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阿亮分240个月偿还,每个月月底之前还借款本息合计2100元。当日,阿亮还写了一份借条,载明:本人因购买……房屋,向阿杰借款240000元,240个月回报264000元,每月需还款2100元。双方还约定,如不能按时偿还,阿亮需要按未偿还金额的日息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签约当日,阿杰将24万元借款,直接交给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用于支付阿亮名下的购房款。2008年9月25日至2009年4月25日,阿亮按照合同约定每月还款。自2009年5月25日至2015年3月15日(起诉前),阿亮未按约定时间和金额还款。
阿杰将阿亮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上述期间共68个月的本息共计142800元,违约金共计44339.4元,两项共计187139.4元。
■说法:
两级法院均判借款人还款 阿亮主张,24万元借款未直接交给自己,双方借贷关系不成立,不予认可。阿杰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条、售房公司收款凭证及账目材料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阿杰代阿亮直接支付房款的行为,证明双方事实借贷关系已经发生,《借款合同》生效。阿亮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按期还款,逾期将承担违约金。2008年9月25日至2009年4月25日,阿亮依约还款。自2009年5月25日至2015年3月15日(起诉前),阿亮未按约定还款。阿杰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该期间的欠款本息和违约金,因不超过法律规定,予以认可。一审判决,阿亮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支付上述期间欠款本息和违约金共计187139.4元。
阿亮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15日,二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提醒:
“新规定”给民间借贷更大空间 “新规定”明确了“两线三区”不同借贷规则:不超过年利率24%的,为司法保护区,即法院依法保护出借人利息等权益;年利率24%至年利率36%的,为自然债务区,即自愿履行法院不干预,借款人反悔索要法院不支持;超过年利率36%以上的,为无效区,借款人追索超过部分,法院依法支持。简单来说,旧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为上限,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约定。在《合同法》总则部分规定了“违约金”,在分则部分借款合同一章又规定了“逾期利息”。两者是“择一”还是“并用”,一直存有争议。“新规定”第30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借款人借款24万元,240个月每月偿还2100元,共应偿还504000元,回报为264000元,相当于每年利息13200元,折算年利率为5.5%。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日万分之三,简单折算年违约金比例为10.95%。由于还款是每月偿还的,每笔款应当分别根据违约时间长短计算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