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单位的“离职流程”中,都有劳动者离职须经领导批准的规定。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法律赋予劳动者自由辞职的权利。在没有服务期协议和敬业限制协议的前提下,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分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你只要提前三十天将书面报告交给领导,三十天后,无论他们是否批准,你都能自由的走人啦!
法律规定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对辞职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特别注意事项
1、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因为这一时间节点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在提交辞职信之前,必须拍照或是录音保留证据,以免用人单位反咬一口。)
2、对于用人单位迟迟不办理退工手续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迟迟无法办理手续的,可上诉劳动仲裁部门,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