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终止与解除,经济补偿有别
现在,不少单位都是对员工实行聘用制,在终止劳动合同与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会发生一些争议。杨女士在合同到期后接到单位不再与之续签合同的通知,在是否给予经济补偿上双方产生了分歧。
杨女士从某国有企业离职后,在锦州某商场当营业员6年多,合同是一年一年签的,12月底合同又到期了,前几天商场经理通知,合同不再续签。杨女士认为自己在商场做了这么多年,经理说不聘就不聘了,至少应该给一些经济补偿吧。但商场经理拒绝补偿。杨女士听朋友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在商场不同意支付,该怎么办?
据律师解答,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产生的法律结果也不同。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杨女士经济有困难,只能要求单位给予照顾性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劳动合同的解除往往是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是劳动合同效力的提前终结,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劳动合同在依法解除时,员工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动合同的终止就不同了,员工一般对合同的终止是可以预见的,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到来的具体日期不确定,但是毕竟条件一旦满足,就会立即发生终止效力。因此,《劳动法》没有将劳动合同的终止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种情况。
律师表示,除上述情况外,据其了解,有些用人单位也会根据企业自身的传统及经济条件,主动向因劳动合同终止而离职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做法在国外较为普遍,在我国的一些外资企业中也有类似做法。企业老总在员工离职时,握手相送,同时向员工支付一笔离职费,被形象地称为“黄金握手”。在我国,即使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必须支付终止合同的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了这笔费用,这种支付也是有效的。当然,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有经济补偿金的,就要按约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