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知网上请假规定遭辞退 法院判决公司违法须赔偿
作者:linqujobcom 日期:2015-04-15 浏览
  员工递交请假条后私自外出,公司认为未按内部QQ群公布的请假制度履行审批手续,以无故离岗为由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关系。日前,重庆市五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公司败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审理查明,王某系重庆一家运输公司驾驶员。2012年8月16日,王某因私事向公司请假,时间为当月16日至31日,递交请假条后离开公司。8月21日,公司在内部QQ群中公布了公司请假制度,并在群中告知原告在8月24日前,按规定提交书面请假申请以履行批准程序,否则将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另查明,原告既未加入、也不知道该QQ群,未得知公司对其所告知的请假相关内容。 

  九龙坡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并非该QQ群成员,且年近六旬,不知晓该QQ群符合常理,故认定被告未将其请假管理制度告知原告。被告以原告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于法无据。判决该公司支付原告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9247元。 

  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五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QQ微信当证据 当心存在局限性 

  重庆市五中院辖区法院通过梳理2014年以来的劳动争议案发现,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把QQ、微信内容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市五中院承办法官表示,QQ、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的语音及信息证据,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形式,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会逐渐增多。同时,此类证据在认证过程中存在较大难点和局限性。 

  第一是证据内容具有互动性。QQ、微信等作为一种社交工具,互动性是首要特点。聊天记录、朋友圈状态及评论、群讨论内容等,大多呈现双向甚至多向沟通特点,而非单方面的发布和接受。由于证据内容具有互动性,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单方否认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但因涉及多方账号,难以确保证据内容的完整性,亦会导致事实认定难度增加。 

  第二是证明对象呈现多样性。QQ、微信证据的证明对象贯穿了劳动关系建立、履行、解除等各个过程。目前,该证据已被用作员工请假休假审批证据、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证据、员工出勤情况证据等。随着QQ、微信的用户越来越多,其作为证据的证明对象将会更加多样。 

  第三是证明效力存在局限性。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QQ、微信证据具有易被修改、编辑、账户易被注销等特点,在未经勘验、保全或公证的情况下,其证明效力往往存在局限性。 

  承办法官提醒,在即时通信工具中,发手机短信相对而言还靠谱些,因为企业和员工互发短信后,移动后台会存储,事后如果对方不认,就可通过移动后台调取到相关信息记录作为证据。 

  公司没有提前履行告知义务 

  市五中院承办法官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事先向劳动者履行有关规章制度的告知义务。 

  在本案中,该公司收到原告的请假条后,才在内部QQ群公示公司请假制度,但原告并非该QQ群成员,无法得知公司的公示内容。因此,法院认定该公司未提前履行告知义务,其单方解约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该公司违法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