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全县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发展服务中心),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切断病毒的传播途径,防止疫情传播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市疫情防控综合协调组《关于对全市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全县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宾馆、饭馆、旅店、酒店、招待所、咖啡馆、茶座、网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室(含出车口)、公共交通工具;
(八)学校、托幼机构、教育培训机构;
(九)养老服务机构;
(十)写字楼、办公楼等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二、职责分工
我县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工作,由各镇(街、园、区)负责组织实施,并对辖区落实情况予以检查;各公共场所经营主体负责具体落实;县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指导。
(一)县教育部门负责学校、托幼机构及教育培训机构检测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县公安部门负责宾馆、旅店等场所检测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县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其监督管理范围内公共场所检测工作的监督指导;
(四)县交通部门负责汽车站等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监督指导;
(五)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场所、集贸市场等场所检测工作的监督指导;
(六)县商务部门负责商场、超市等场所检测工作的监督指导;
(七)县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网吧等场所检测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县卫健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场所检测工作的监督指导;
(九)县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等场所检测工作的监督指导;
(十)县体育部门负责体育、健身等场所检测工作的监督指导;
(十一)县直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各自领域检测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实施要求
各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在入口处(车站同时在出口处)设置红外体温测量仪、水银体温计、留观室,留观室要相对独立、密闭,有消毒设施,有专人值守;要安排专人先用红外体温测量仪对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对发热者(≥37.3℃),为其配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引导去留观室进行再次腋下体温测量,若体温仍≥37.3℃,须进行专门登记,并安排专车送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行规范诊疗;要按规范做好工作人员、专车的防护和消毒工作。
对不配合测量体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依据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5日